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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教师上课被撞骨折 学校认定是旧伤拒负责任

2018-02-2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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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属旧伤复发,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旧伤复发说法无据,工伤认定事实清楚

  日前,三亚一民办学校教师杨颖(化名)因上课时被学生撞伤住院,后经三亚市人劳局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学校承担。该校认为教师在被学生撞伤入院前已有旧伤,此次入院属旧伤复发,遂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杨颖先前受伤与此次受伤诊断并无明显关联,维持三亚人劳局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由学校承担。

  2008年8月19日,杨颖应聘到三亚一民办学校从事教学工作。,2009年2月23日,杨颖在一堂法制教育课上,由于学校组织不到位,进场秩序混乱。当她带领本班学生进场上课时,被一名初中部的学生撞倒在地受伤住院,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25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期间,原告代付医药费3250元。杨颖向三亚市人劳局申请认定工伤。2009年4月20日,三亚市人劳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颖于2009年2月23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其所在学校承担。

  学校认为,2009年2月9日元宵节晚上,杨颖因到朋友家中洗澡时已不慎摔倒,经三亚华侨医院诊断为左下肢软组织损伤。同年2月23日上午,杨颖被撞入院,伤势完全是因为其旧伤复发所致,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其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不服三亚市人劳局的认定结论,该校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工伤认定结论。

  2009年8月24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三亚人劳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学校方面仍然不服,遂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三亚人劳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有权对实际辖区内企业的工伤事故进行认定,杨颖在发生事故伤害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在本案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学校和杨颖对于其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2009年2月23日上法制课时杨颖被一初中学生撞倒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杨颖左股骨颈骨折是否因为其旧伤复发所致,其所受伤害是否应当列入工伤认定结论中。

  法院认为,学校没有按条例规定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杨颖发生工伤事故后,也没有依法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在杨颖依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并提交了相关诊断材料时,学校如认为杨颖左股骨颈骨折是因为其旧伤复发所致,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杨颖提交的2009年2月16日三亚华侨医院“左下肢软组织损伤”的诊断证明与2009年2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25医院“左股骨颈骨折”的诊断证明,两者之间明显不相关联,故三亚人劳局认为学校与杨颖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杨颖于2009年2月23日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原告承担。而原告坚称杨颖左股骨颈骨折是因为其旧伤复发所致,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其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并要求撤销三亚市人劳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的关于杨颖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一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结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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