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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快递按保额赔30万
1.发货:快递公司未开箱验货,只在货箱外加层木箱。双方签署了快运详情单,每单保险金额为30万元。
2.快递:2天时间……
3.收货:收货单位看外包装完好,直接签收,未当场开箱验货。
4.丢失:收货人员发现内包装破损,里面没有货物。钟表公司称里面2块价值74万的名表丢失。
快递开箱后,里面却啥也没有,这是咋回事?
钟表公司称,里面是两块名表,价值74万余元,向快递公司索赔未果,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判快递公司赔偿钟表公司30万元。
2008年8月,沈阳一家钟表公司委托沈阳一家快递公司,将三件货物送到北京一家名表城,双方签署了三份快运详情单,每单保险金额为30万元。
当时,快递公司并未开箱对这三件货物进行检验,收货后在货箱外加了一层木箱。两天后,快递公司将这3只木箱送到了北京那家名表城。
名表城工作人员在外包装木箱完好的情况下,直接签收了,并未当场开箱验收货物。
几个小时后,名表城员工发现其中一箱里面的大纸箱底部封条破损并已打开,箱内没有货物。
钟表公司称运送丢失的货物是两块名表,价值74万余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未果后,将快递公司起诉到法院。
此前,钟表公司曾与快递公司签署一份《承运服务合同》,约定快递公司提供货物全国门到门运输、代办保险等。
事发后,快递公司曾提出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客户签收了快递运单即视为货物已送达至收货人,所以保险责任已在客户签收快递运单时终止,保险公司对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后发生的货物损失不予赔偿。
而且,在快递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无法证明该损失是否发生以及是否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发生在运输途中,所以不赔偿。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钟表公司与快递公司为运输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钟表公司在发货时,没有明确写明里面的货物名称,快递公司也没有对货物进行检验,只是外加包装后进行运输,收货方也没有开箱验货就签收了,无法确定缺失的货物是在包装货物环节、再包装和运输过程,还是收货后出现的问题。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钟表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钟表公司提出上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因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给其造成的损失74万余元,以及其他损失990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钟表公司发货时,快递公司的人签收确认,就证明当时货物的包装是完好且经过密封的。快递公司没有对货物外观和数量进行检验确认,就进行包装运输,说明其对收到托运货物的外观数量没有异议。
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承运货物的内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即“是否保持托运原样”,在收货人签收时应当提醒收货人共同查验内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后再行签收。名表城虽然未验货就签收了货物,但能够证明对此货物未造成损害,保持了送达时的状态。快递公司既无法证明发货人和收货人对货物的丢失存在过错,也无法反驳货物损害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所以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责任。
快递公司为钟表公司代办的保险约定,托运货物每箱保险金额为30万元。托运人按此数额支付了相应费用,承运人也应依此价值付出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按照保价确定赔偿数额是公平合理的。
近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快递公司赔偿钟表公司货物经济损失30万元。
主审法官张栋表示,货物运输合同中虽然规定了托运方与承运方在办理货物交接时应共同检验货物的外观和数量是否完好,但在实践中往往形成了在货物交接时,承运方交接的货物只要外包装完好,收货方就得签字收货,根本不开箱验货,货物一旦丢失,其责任很难分清。究竟货物是在托运人包装环节,还是在承运人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或是收货后丢失的很难认定,成为当前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法官张栋介绍,实践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往往不如实填写托运货物品名、价值,造成货物丢失后,无法判断货物的价值及赔偿的数额,是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条款,还是按照货物的损失或标明的货物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也是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难点。本判决按照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货物价值进行认定,最终判令赔偿30万元的数额。本案的尝试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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