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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校车超载起火 车辆超载与保险理赔

2018-02-28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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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河南省濮阳市宣传部获悉,6月11日,濮阳市开发区开州路办事处张仪村村内街道上,一辆超载幼儿园校车发生燃烧事件,致使四名幼儿死亡。事件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介绍,濮阳市公安局于当日18时01分接到群众110报警后,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立即赶往事发地救援。据当地有关部门初步核实,发生起火燃烧的车辆系濮阳市开州路办事处豆村集幼儿园的一辆小型客车,车辆核定乘坐8人,事发时车内共有13名幼儿园学生和1名司机。燃烧共造成4名幼儿死亡,1名幼儿和司机重伤,2名幼儿轻伤,另有一名现场救援的群众轻伤。

  事件发生后,濮阳市委书记段喜中、市长盛国民已要求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迅速行动,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处置事件。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治伤员,处理善后工作。

  车辆一旦超载,其制动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转向的控制就不易把握,事故的发生频率就会增加,这也让保险公司头疼不已。按照原中国保监会统一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可是,由于这两条规定,没有明确超载和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又没有将因超载而发生的事故列为责任免除的范围,因此发生了不少因此而引起的纠纷,保险公司拒赔而被保险人不服,提起诉讼后各地的法院判决又互不统一,使得保险公司有时也进退两难。

  前几年有一个案例,一汽车运输公司将一批新购的十吨货运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当年夏天,该运输公司的某司机为图小利,答应客户的要求而装了23吨货物赶往100多公里外的某地交货,开出一个多小时后,路过一坡道下坡时,刹车未能有效制动,致车辆倾覆,幸人无大碍,但车上货物和车辆损失严重。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运输公司超载为由拒赔,但运输公司提起诉讼后,一、二审法院都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02年9月底,人民法院报也刊登了一起因超载造成交通事故而索赔遭拒的保险案件,结果是一审被保险人败诉,二审当事人双方和解。由此看来,因超载引起的保险案件,保险公司并无绝对胜算的把握。这种现象就需要反思保险条款的规范和明确,就应当对机动车辆超载而引起的大量严重事故进行总结,完善条款的内容。

  自2003年1月1起的车险条款的改革过程中,各保险公司总结了承保理赔的经验,在赔偿处理一节,对超载超限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某保险公司在其条款中规定:“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实行5%的绝对免赔额。”但相对而言人保财险的条款规定得更为明确:“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一般超载和因超载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同的处理方法,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保险条款的明确,有助于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助于保险纠纷的减少,一旦发生纠纷,也有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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