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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致人死亡,雇主在向被害人家属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款后,可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理赔呢?近日,福清市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方面的案件。
2007年5月,毛先生将自己购买的轻型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期为一年。
2008年5月,雇员朱某无证驾驶雇主毛先生的这辆货车,在连城县撞上骑自行车的傅先生,造成傅先生死亡。
2009年5月,连城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毛先生赔偿傅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40%,计16万多元。判决生效后,毛先生支付了上述全部赔偿款。
之后,毛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拒绝。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毛先生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他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应依约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前述判决,朱某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毛先生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雇主责任。因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系对驾车者最基本的要求。本案中,虽然受害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关的交强险赔款,但不能就此得出毛先生向受害人亲属支付的赔偿款中必然包含受害人可向保险公司主张的交强险赔款的结论。另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有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并非作为投保人的毛先生在赔偿后可向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追偿。因此,毛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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