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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也可以作为“第三人”获得交强险赔偿。日前,亭湖法院在审理一起驾驶员下车修车致自己被碾压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判令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驾驶员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8月25日中午,陈某驾驶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三轮汽车行驶至亭湖区步凤镇友权村一组路段上(码头)运输时,车辆突然发生故障,陈某随即下车并在该车车底下维修,却不慎将车辆发动,将自己碾压受伤。事发后,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亲属遂诉至亭湖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案件审理中,陈某亲属与保险公司就驾驶员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获交强险赔偿产生较大争议。
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陈某已离开汽车驾驶座,在汽车外检查维修车辆,在此特定的时空条件下,陈某的身份已经不属车上人员,而是责任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鉴于陈某为其所有的三轮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宣传后,双方都表示服判。被告保险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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