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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进水索赔难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被指不公

2018-03-04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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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暴雨洪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理赔。这一尴尬情形让投保了车损险的车主感到困惑,但却无可奈何。

  针对发动机进水方面的损失,保险公司往往以保险条款规定“发动机进水受损不予赔偿”,以及须投保涉水险(车损险的附加险种)才能获赔为由免责。然而,有车主指出保险公司的免责说法系“霸王条款”,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分割的关键部位,其应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保险公司理应赔付;况且,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明确说明或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

  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款是否涉嫌霸王条款?如何避免因此引发的争议?本报特邀维权顾问就车辆涉水发动机损失展开讨论。

  【主持人】李志强

  【嘉宾】

  牟众明 浙江台州市律师、擅长处理车险理赔纠纷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高少华 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车辆发动机进水后避免二次打火

  未能证明尽到告知义务应理赔

  新法制报:大多数车主以为只要购买了车损险发动机也可获赔。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却引用保险条款来免责。保险公司要如何举证证明尽到告知义务?

  牟众明: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不仅是印在保单上,还应向投保人解释清楚。

  从审判实践看,除投保人承认外,保险人以口头方式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应提供口头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笔录、音像资料等;保险人主张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的,应提供投保人阅后签字的明确说明内容。保险人没有依法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所有免责条款均不生效。

  乔新生:保险公司有告知和说明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告知或者说明投保人的义务,那么该合同条款无效。

  高少华:虽然免责条款在保单中进行了注明的,但保险公司应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特别提醒。通常可以用电话录音告知、现场解说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存和取证。我们认为车损险应该包含涉水后对发动机造成的损失,不应该单独列明涉水险这个险种。这种拒赔在没有举证证明已经完全给投保人提醒和说明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格式合同一般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审判机关可能判定保险公司需承担发动机的损失。

  ?? “发动机进水不赔”有失公平?

  新法制报:发动机进水后受损,保险公司往往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免除责任。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牟众明:这类免责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有失公平的,也是与《保险费》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但在实践中合同还是有效。保险公司营销方式有问题,买保险是转嫁风险,而这类免除责任的规定导致风险无法转嫁,另外由于发动机的修理价格往往昂贵,涉水险也有20%的免赔率,实际上这个险种大部分保险公司是不销售的。

  乔新生: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通过格式条款说明自己的责任,明确双方的义务。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当首先考察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合同条款表述十分清楚,不应当认定为“霸王条款”。反而言之,如果合同不完备或者表述不清晰,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高少华:应该说这种条款在投保人要转移风险的前提下还是与保险法的精神背道而驰的,这种条款当然属于“霸王条款”,合同在实践中还是有效的,但是没有有效提醒和特别说明的,这个条款将不会被法官所采纳进而免责。

  发动机进水后避免二次打火

  新法制报: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哪些情形下发动机进水可以获得赔偿,如何预防免责之争?

  牟众明:只要不是人为故意的,发动机进水都应得到赔偿。就我目前经手和了解的案件来看,浙江绍兴、丽水、江苏常州、上海、昆明等地都支持应得赔偿的观点,其他地方法院还是根据这一免责条款有无明确告知来作判断,如没有告知则支持获得赔偿。因此,消费者未了解清楚免责条款切勿在投保单上签字;建议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录音销售保险的整个过程,录音过程必须明确双方身份。

  乔新生: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属于格式合同,那么提供格式合同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加重对方的责任免除自己的责任,该合同条款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已经做出非常明确的预定,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

  高少华:个人认为不是故意使发动机进水都应该得到赔偿,部分保险公司是发动机涉水熄火后会理赔,但如果驾驶人进行了二次打火,导致活塞等零部件严重受损保险公司将拒赔。所以,车主也要增强车辆使用知识,熄火后不应进行二次打火。另外在投保单签字前应仔细阅读,也可以在明确双方身份后对自己投保的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取证备用。如果自己具备充分证据,保险公司仍然拒赔,也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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