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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道路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虽然肇事司机逃逸,受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6000元得到某保险公司全部赔偿。
今年2月上旬,刘某为上班方便购买了一台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包括上户买保险花费近万元。2月底的一天,刘某的摩托车在单位门口被人盗走。摩托车被盗后,刘某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因线索缺乏,案件未侦破。3月3日,盗车贼骑被盗摩托车将行人张某撞伤后,弃车逃逸。交警部门经查询得知肇事车车主是刘某,且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刘某也是受害人,不同意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为肇事车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划分民事责任。该肇事车被盗,肇事司机逃逸暂未确定责任人,而设置交强险的目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害人张某的损失由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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