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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秋季开学,小刚收到了一封名为《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老师告知,这是保险公司委托学校分发给学生的,要转交给家长,家长看完信后,自愿决定是否购买保险。这封信是太平洋人寿重庆分公司发的。小刚的父母从信中得知主要意思为:每位学生缴纳50元,便可以参加该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期限一年。
想着能给孩子多提供一份身心健康保障,小刚的父母签下回执单。第二天,小刚把回执单交回学校,并缴纳保费50元。不久,保险公司统一向交纳保费的学生补发了保险单。
离保险最后期限不到一个月,小刚住院了。
2012年7月13日,小刚生病住进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生诊断为尿瘘、尿道下裂,需要手术。住院5天,父母付了5700多元医疗费。他们想起了在学校购买的团体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不久,他们收到了书面回复,保险公司表示拒绝赔付。理由是:小刚本次所患尿瘘、尿道下裂疾病属于投保前就有的,这次是后续治疗,所以拒赔。想掏钱为孩子买个保障,哪知保险公司不认账。同年10月,父母以小刚名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家长信中的比例赔偿3441元。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这个保险属于简易团体险,保险合同内容和免责条款都在保单中。既然小刚交了保费,也没提出异议,免责条款就有效。
保险公司称,他们接到理赔申请后,向儿童医院调查到,在小刚投保前的2010年,小刚就因尿道下裂住过院。而小刚之前的住院档案中写着“患儿出生后发现阴茎形态异常”,这表明小刚有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这正是免责条款中确定的免赔条件,所以拒赔。
争议一:保单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渝中区法院金融法庭副庭长陈晓红称,保单免责条款中确实写明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属于免责范围。但在给家长的信中并未写明免责条款,保险单也未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特殊处理。
根据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向投保人进行口头明示。
由于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向投保人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说明,拒赔理由不成立。
争议二:形态异常不等于先天畸形
免责条款中提及的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是医学专业用语,判断先天性疾病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非一般人能力所及。小刚两次入院,诊断均未提及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不能将“形态异常”等同于“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刚支付保险金3441余元。
据悉,大多数学生家长都收到过类似的《致家长信》。陈晓红提出了三点建议,希望引起家长重视。
建议一、看清免责条款。这种集体式投保程序并不规范,工作人员没有见到家长,也没有给家长提示清楚。所以,家长收到类似致家长信函,最好逐条细阅,搞清楚相关保险条例,特别是免责条款,再决定是否给孩子购买。
建议二、保管好原始凭证。
建议三、家长在为孩子购买保险时,应该尽到诚实义务,在给有先天性疾病的孩子购买学生保险时,应如实告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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