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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患病实施了主动脉瓣置换术,在办理理赔时被告知该手术并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主动脉手术”,遭到拒赔。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争议概念的理解应按照常理作出解释,判令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
2011年3月,张永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冯志秀,保险期为终身,保险金额为1万元。合同中对承保的二十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定义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其中约定“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合同还约定,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后来,冯志秀经湖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医院为冯志秀行二尖瓣、主动脉瓣置换术+左心耳结扎+三尖瓣人工环形术。出院后,张永苏在办理保险理赔时遭拒,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非专业人员而言,通常认为,主动脉瓣就是属于主动脉的范畴。从医学上来说,主动脉瓣属于主动脉的一部分,它位于左心室和主动脉之间,非专业人员难以了解这些专业知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导致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实施的主动脉瓣置换术,属于合同约定的治疗主动脉疾病的范畴。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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