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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撞死行人 合同条款不明确保险公司得先赔

2018-03-0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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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3月2日上午11时许,孙某驾驶着一辆借来的轿车在金州一路段行驶时,将横过马路的老人李某撞倒,老人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同年7月21日,老人才出院。产生了医疗费11.9万余元,孙某支付了4.8万元。事后,经一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人为一级伤残。11月26日,老人死亡。经省临床病理中心司法鉴定,老人因交通肇事致重度颅脑损伤等外伤,并引发双肺重度肺内感染力伴异物吸入等物,终致脑、心、肺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今年1月,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各负一半责任。

  由于该车辆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还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死者直系亲属将孙某、车主以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提出,由于死者是行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责任各一半,但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后,余额被告应按70%标准赔偿。同时,索赔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说,车主与公司签订的第三者商业险合同中规定,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超出部分应由侵权者自己承担。另外,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中有4283元是非医保用药,根据合同约定不予赔偿。

  法庭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12万元,不足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额范围内赔偿。本次事故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50%责任,但根据“以人为本”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孙某应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22.6万余元,保险公司应在20万元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款26800元加精神抚慰金7万元由孙某负担。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对哪些是非医保用药、责任比例和赔偿比例承担及不计免赔条款等没有做明示告知,因此不予采纳。

  今年6月中旬,金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20万元。孙某赔偿原告96800元(含已付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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