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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5日,宁某驾驶王女士的车外出,和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宁某对事故应负全责。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只能走上诉讼程序。法庭上,保险公司态度坚决:宁某的驾驶证已经被扣分达12分,根据保险条款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静安法院查明,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1月29日的记分周期内,宁某的驾驶证扣分累计达到12分,而在2012年5月15日事故发生前,宁某并未接受交警部门组织的重新培训和考试,直到2012年8月1日,宁某才参加了科目一的考试,并于2013年1月8日取得了驾驶证。法院认为,宁某扣分达12分,虽然驾驶证未被有关部门扣留,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已符合驾驶证被扣留的法定条件。
王女士则认为,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并不知道已被扣12分,交警部门未通知他参加培训;宁某虽在出险时被扣分已达12分,但不等于无证驾驶,宁某的驾驶证并没有被扣留或吊销。法院认为,宁某在扣分已达到12分后仍驾驶机动车酿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保险公司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女士对第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法院表示支持。
记者了解到,本案涉及扣分记录是针对驾驶员宁某,不是针对涉案车辆,只有在驾驶人接受扣分处罚之后,车辆违章摄像信息才对应至驾驶员。按照交管部门实行驾驶证累积积分制度的操作流程,在驾驶证一直由驾驶员持有保管下,若说不知晓扣分不符合常理,至少说明驾驶员对自身事务管理缺乏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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