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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崇左市江州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邵某各项经济损失12888.97元。
2012年8月3日,刘某驾驶轿车在换道转弯时撞上邵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邵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邵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1161.25元,刘某为邵某支付了9600元。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邵某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刘某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2907.2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件事实及责任分担均无异议。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邵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法院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确定赔偿的项目、数额及计算方法,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邵某各项经济损失22488.97元,扣除被告刘某已支付原告邵某的96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尚应支付1288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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