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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拾荒意外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8-03-08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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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作场所拾荒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武汉中院近期审结一起工伤确认行政案件,维持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57岁的薛军(化名)是湖北某经贸有限公司职工,从事钢材吊装工作,被公司安排在4号货仓内工作和居住。2010年12月17日,他在货仓内拆解钢管包装条时被滚落的钢管砸伤左脚,后左脚趾全部截肢。经江岸区劳动仲裁委裁决,认定薛军与湖北某经贸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次年9月,薛军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湖北某经贸公司表示,事发时薛军在4号货仓内拾荒,将钢管堆中的铁质包装条撕扯下来导致钢管脱落致自己受伤。而该批钢材是其他公司存放在货仓的,与本公司无关。同年11月29日,人社局经调查后决定对薛军受伤不予认定工伤。薛军遂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经调查证明薛军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且事发时该公司的货物存储于其他地方,不在薛军的受伤地4号货仓。故薛军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关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认定范围。今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薛军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薛军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院。二审武汉中院查明,薛军受伤当天确有被公司安排工作,但他是趁工作空余期间捡拾钢材包装条被砸伤,其受伤与工作无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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