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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出车祸 试用期不能获工伤赔偿?

2018-03-0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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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41岁的王阿姨仍躺在医院里,忍受着右臂、右腿粉碎性骨折带来的痛苦。10多天前,她下班途中被车撞倒。家属认为,王阿姨出事是在下班途中,且走的是日常上下班路线,因此属于工伤,其所属单位应予赔偿。而单位却拒绝了此要求,理由是王阿姨非正式员工,正处于试用期。

  接到王阿姨的求助电话后,记者来到福山某医院探望了王阿姨。经了解,王阿姨来自河南郑州,出事前在福山某电子厂做操作工。9月10日22时20分左右,她试图穿过公路时,不幸被一辆面包车撞倒,致使右腿骨折,全身多处受伤。

  王阿姨称,她出事后,单位发动了员工捐款,累计为王阿姨筹到一万元资金。不过由于伤势过重,这笔钱只是杯水车薪。交警判定肇事者周先生与王阿姨承担同等责任,周先生也愿意赔偿,但却拿不出钱,至今只支付了一万元的医疗费。王阿姨认为,她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属于工伤范畴,电子厂应予赔偿。她多次向电子厂提出上述要求,均遭拒绝。由此,她到福山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过此事。

  福山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与电子厂取得联系,对方坚持认为:“王阿姨没有跟我们签合同,不属于正式员工,因此不存在工伤问题,何况当时已经下班了。”目前,“老于”正协助王阿姨与企业进行协商,并将对此事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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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王阿姨的情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如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王阿姨可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福山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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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工伤赔偿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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