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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房某为了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得已自行垫付了本应由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料,追索费用未果,单位注销。这部分费用应由谁偿还呢?
房某原系济南某服装厂职工,自1980年11月起到该厂工作。2006年,服装厂经相关部门批准,改制为济南某服饰有限公司。2007年7月25日,经协商,房某与服饰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2012年3月30日,为了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房某自行缴纳了1989年6月至1993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5715.1元。2012年11月5日,房某申诉至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服饰公司支付其垫付的社保费。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后,房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庭审中,法院查明,服饰公司后变更为张某出资的独资公司,并于2012年12月7日注销。注销决定载明:如公司注销手续办结后另有债权债务纠纷,由股东本人承担相应债权债务,本公司股东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某为正常享受退休待遇,代服装厂缴纳了应由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房某与服装厂之间因此产生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服装厂有义务返还房某代为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因服装厂已改制为服饰公司,服饰公司也已注销,张某在注销决定中承诺“如公司注销手续办结后另有债权债务纠纷,由股东本人承担相应债权债务,本公司股东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故房某要求张某返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理由正当。据此,法院判决:张某限期返还房某垫付的养老保险费257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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