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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因车祸受伤 迟迟拿不到工伤认定

2018-03-1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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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某是广州某收费处员工。法院查明,2013年7月4日,关某上班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到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同年7月5日,收费处向人社局递交了书面工伤认定备案材料。7月6日,关某被转至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治疗。

  关某称,经过抢救及两个多月的治疗,其意识才得以恢复,出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在收费处向人社局提交工伤备案后,人社局要求其提交非主要责任的证明。在交涉一年多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湾大队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无法查清该交通事故成因。

  2014年12月11日,收费处向人社局递交了等材料,申请认定关某为工伤。人社局于今年1月14日向收费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要求补充认定关某在事故中非主要责任的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此后,人社局一直未对该工伤申请作出处理。

  关某认为,人社局在明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内容后,仍然要求其提供“所谓的无主要责任的法律文书”属于不作为。于是将越秀区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开庭审理时,人社局答辩认为,由于关某是在上班途中在道路上发生意外事故,其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对于关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定性至关重要,该局要求其补充有关机关出具的“认定关某在事故中非主要责任”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因其一直未提交,故该局就现有材料作出工伤认定于法无据。

  今年5月19日,在该案审理期间,越秀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关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法院询问关某,其不同意撤诉,坚持该案诉讼。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在上班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关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无法查清该交通事故成因,即现有效证据对关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责任作出认定,且该证据并未认定关某承担主要责任。

  而人社局仍要求收费处及关某补充材料,且一直未作出处理,故其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构成不作为。该院于是判决确认越秀区人社局收到收费处及关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逾期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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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工伤认定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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