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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到2006年期间,现年53岁的张某,在彭州市某煤矿担任采煤和掘进工。近年来,张某感觉咳嗽、胸闷、气喘。2014年5月,因为病情加重,张某住进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治疗,被发现煤工尘肺三期,肺部感染,肺气肿并肺大泡形成,肺功能中度受伤,最后确诊为“矽肺三期”。为获得工伤赔偿,张某在进行了职业病鉴定后,于2015年3月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成都市人社局却没有受理。
原来,早在2005年10月,张某所工作的煤矿就因政策原因申请关闭,后来工商部门吊销了其营业执照,进行清算至今,但该煤矿并没有注销法人营业执照。张某认为煤矿只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人社局依法应该受理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认定决定。成都市人社局则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张某所工作的煤矿已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以上规定,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主体要求,因此不予受理。
张某不服成都市人社局的决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成都市人社局受理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成都中院指定青白江法院审理此案。
近日,青白江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张某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不需要再进行工伤认定,可要求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而张某要求成都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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