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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出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8-03-12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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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我是工厂的一名生产工人。2015年9月,我在上班途中(有事迟到)被一辆车撞伤,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车主承担主要责任,我承担次要责任。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定我所受伤害为工伤。但工厂不服,认为我上班迟到近半个小时,事发是在迟到上班的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上班迟到,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从本条规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或者伤害都在工伤的范畴内,至于时间并未明确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应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你因有事迟到,但其受伤仍在上班的途中,因此,其仍应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上班途中。

  你迟到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而工伤属另一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孙女士:2015年10月8日,我从单位回家,骑摩托车在下班途中的一处必经之路被一辆厢式货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让单位给我申报工伤,劳动部门对我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理由是从我下班并没直接回家,中途到超市购物,再等男友下班,到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过去了整整4个小时,超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围。请问,劳动部门的决定书依据何在?

  解答: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而你绕路去超市购物、等候男友下班等行为耗时4个小时,已经明显超出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围,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动部门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对你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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