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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休息发病身亡 法院判决认定工伤保险

2018-03-13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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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是广德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6月17日,当天上白班(即中午12点至夜里12点)的张某中午在公司食堂门口,找到班长沈某,表示头痛要求请假,沈某当即表示同意,将张某的工作安排给了正在当班的王某代班,张某请假后即回公司宿舍休息。当晚张某病情加重,被其同事刘某等人连夜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第二天早上,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6月19日,该公司向该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张某为工伤(工亡),但该县人社局认为张某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情况属实,但张某当日并没有开始工作,且发病地点也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张某妻子不服该决定,将该县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庭审中,张某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否发生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成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张某的妻子及第三人该公司均认为张某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张某的妻子为此还申请了当天与张某一同工作的同事到庭作证,张某的同事们一致向法庭证明,张某于发病当日已经到达工作岗位,并已经工作一段时间。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突发疾病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认定张某不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没有事实根据。该县人社局对张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该县人社局对张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限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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