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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上班发病可以算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吗?

2018-03-14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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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该名职工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我个人认为其无法认定为工伤,这里稍作分析。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现在你老乡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没有异议,但他目前没有死亡,还在治疗康复过程当中,这样也就不涉及“48”小时的问题,换而言之其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视同工伤”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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