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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约定风险自担条款 是否可以对抗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

2018-03-14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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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某大型公司存在两种物流仓储的基本模式,模式一为指定第三方仓储,即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合作伙伴提供给物料供应商仓库管理服务,物料供应商应与第三方物流合作伙伴签署协议,支付仓储管理费用;模式二为自有仓库仓储,由公司自己提供仓储服务给物料供应商。在这两种仓库模式下,均有约定物料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是从公司自仓库中提取后才转移给公司这样的风险自担条款。如果出现事故,例如火灾事故,供应商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之后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可能以公司侵权为由提出索赔。

  一、中国法律环境下风险自担原则是否被普遍接受并被法官认可?

  二、在上述两种仓储模式下,合同中约定的自担风险条款能否作为直接的对抗理由对抗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下以侵权为由的诉讼?

  一、中国法律环境下风险自担原则是否被普遍接受并被法官认可?

  我国《合同法》允许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自行约定货物标的之风险分担。然而,当事人自行约定货物标的之风险分担条款应不与有关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上海祥印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2016)苏05民终1097号)案件中,关于祥印物流公司提出在货运单上载明的赔偿限额,因该条款系限制其义务的格式条款,且祥印物流公司对恒旺运输公司货物损失存在重大过失,故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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