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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中签字,保险公司是否可依据免责条款不承担保险责任?日前,浙江海盐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去年11月29日,盛某驾驶一辆丰田轿车途经海盐澉浦镇六里村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闵某发生了碰撞。事后,盛某驾车逃逸,闵某后脑着地,伤得不轻。经过路的群众报警,民警随即查勘现场并展开调查。一小时后,将慌不择路,逃跑中撞上行道树,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盛某抓获。经送医院抽血检测,盛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2mg/100ml,属于醉驾。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闵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盛某负主要责任。另据调查,盛某驾驶的丰田轿车车主是虞某,盛某是借用。该车辆于去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今年7月,盛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海盐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因赔偿问题,闵某将盛某、虞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盛某、虞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9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8.65万元,还需赔偿5.2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其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盛某系酒后驾驶并逃逸,且已被刑事处罚,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醉酒与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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