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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配偶在兰州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职工必须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a、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缴纳租金票据,租赁合同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b、租赁商品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我市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当年内有效)、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提取职工为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
3、提取时限: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租赁商品房的在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的当年办理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租赁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5、无房证明的再确认:
申请人持兰州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办理租赁商品房提取业务的,前台工作人员应对该无房证明进行再确认,通过用职工本人和配偶身份证号码在中心贷款、提取和备案系统中进行检索的方式,确认申请人家庭是否在本中心有有房记录,无有房记录的予以办理;有有房记录的,不予办理;有有房记录,但申请人申明已经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经无房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转让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的事实后再予办理。
因购房职工将所购单位房屋退回单位重新分配导致有关备案、提取和贷款信息无效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后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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