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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是什么

2018-03-1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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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利息):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连续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费用;

  (十四)职工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公积金或无法转入新单位,经原单位申请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职工本人先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提取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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