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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买房需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2018-03-2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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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买房时,根据不同的买房情形提供不同的办理材料,包括购买商品房所需材料,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所需材料,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所需材料等。

  一、基本资料(必需)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类别,还须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1、购买商品房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原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2、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3、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4、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

  (1)基本资料;

  (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①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②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5、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

  (1)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③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④当地政府房改或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⑤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2)以产权调换方式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③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有关安置方式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交付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交付差价款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补缴的差价款。

  (3)以货币补偿方式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③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有关安置方式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拆迁安置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出具的拆迁安置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⑤购房合同(原件);

  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限额:不超过购房款与补偿款的差价。

  (4)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③当地政府房改(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或拆迁安置办公室(领导小组)开具的拆迁安置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6、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属第三次(及以上)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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