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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精神,现重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自2007年2月25日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有关证件及复印件:一、离退休须提交离休证或退休证。
二、出国(境)定居须提交定居国(地区)护照。
三、户口迁出或工作调离本县迁入或调入地单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须提交:1、户籍迁移证明或调令;2、如迁、调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则须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
四、职工去世提取原则上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办理时须提交死亡证明书或户口注销证件。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交:1、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2、劳动部门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重大疾病证明;4、《最低生活保障证》、《社会扶助证》、《特困职工证》。
六、非我县城镇户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购买商品房期房须提交:1、商品房购买合同;2、首付房款的购房发票。
八、购买商品房现房的,须提交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产证、土地证。
九、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交房产证、土地证或契税证。
十、自建或翻建住房,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其中一项:1、房产证、土地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3、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
十一、归还购房贷款(限于还清贷款本息时)须提交银行结算清单、还贷证明、借款合同。
十二、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含异地)拥有共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须提供:1、被提取人在中心当场办理书面同意提取手续;2、直系亲属关系的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工作证明)。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都应携带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姓名与单位上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名册不一致时,应提交户籍证明或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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