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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包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办证日期两年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多层住宅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三年内;高层住宅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四年内;
2、离休、退休的;
3、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提取的;
4、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两年之内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7、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8、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
9、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10、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已办理商业性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包钢住房公积金贷款两年内的;
12、还清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两年内的;
1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
1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冲抵提前全部偿还贷款余额提取
15、按年对冲还贷提取
16、租房提取
17、大病提取
职工在办理1、5、11、12、13项提取时,同一套房屋仅限办理一次。
职工在办理1、5、11、12、13、14、15、17项提取时,其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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