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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连续失业2年(含)以上。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一)、(二)、(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四)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再次因购买自住房提取的;
(五)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
(七)非工作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在12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大病提取公积金除外);
(九)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十)因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其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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