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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变更、终止如何办理

2018-03-26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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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由第三方担保的,还应当征得担保方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借款人死亡的,其房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财产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的;

  (三)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四)借款人因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五)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六)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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