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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5年6月2日,北京国管住房公积金放宽了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部分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不再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那么目前北京国管公积金贷款条件还有什么呢?
国机房资〔2013〕117号《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贷款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含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贴息贷款)。
(三)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就在6月1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新规,决定即日起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贷款结清后,不再受“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限制。
也就是说,购买非政策性住房还是受此限制的。
此外,国机房资〔2014〕22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可以提供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经审核确认属实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因公派驻外地,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贷款。
2015年5月11日起,国管公积金还要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没有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的,不予办理提取。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暂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的职工,仍按原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待统一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再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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