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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在租房合同期内,不准房东涨租金和随意扣押金啦。”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未来,山东租房者可同享公共服务,可租赁房源也将大幅增加。《实施意见》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山东将制定推行《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有利于保持相对稳定的租赁关系,维护各方尤其是租房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条款,合法稳定就业、租房居住的外地人,可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或申请落户,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租房居住的本地人,在条件许可的县市区,其子女有可能就近上小学、上初中。无房租房的家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以提取公积金交房租。依法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机构、个人,可享受税收优惠。
下一步,山东可租赁房源有望大幅增加。存量方面,现有住房,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闲置国有厂房等,允许按规定改造或改建为租赁住房,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增量方面,鼓励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鼓励各地出让土地适当新建租赁住房,支持济南、青岛等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争取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大众网—山东24小时 王宗阳 通讯员 张国强 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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