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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7月起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06-24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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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将从本月起调整2010~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上限16155元,下限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市每年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09年月平均工资额。工资额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155元;下限为我市2009年最低月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7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600元。对于2010年7月10日(含)后单位新调入职工和新参加工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需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09号)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9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800元。

  大连市自1993年7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收入变化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稳步提高职工收入构成中的住房公积金比重,使职工群众的住房资金积累稳步增长;并为我市蓄积起来源稳定、规模较大的互助性资金体系,既可为职工群众购房提供政策性低息贷款,也可为建设保障性住房提供资金支持。住房公积金为我市职工群众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已成为我市市场化、商品化住房体制的有力支撑。

  据悉,目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基准缴存基数已由最初两三百元提高到3100元,最高不超过16155元;基准缴存比例已由最初单位、职工各5%提高到各10%,最高不超过各15%,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缴存比例为单位25%、个人15%;职工人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已由1993年的二三十元提高到900元。截至今年6月末,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446.45亿元,余额215.97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19.95万户、269.78亿元,目前户均贷款额为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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