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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接到市民关于公积金新近发布政策的咨询电话及网上提问,就此,就有关较为集中的问题咨询了该中心业务部门,并对以下归集的11个问题集中回复。
1、单位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工资总额缴,还是按基本工资给缴存?如何计算工资基数?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目前大连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1)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2)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新职工,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3)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单位18%、职工14%的缴存比例。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职工和老职工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公积金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文件)规定,大连市内四区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为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区市县新老职工划分标准按照当地具体规定执行,具体为:
①旅顺口区: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
②金州区:2002年9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
③普兰店市:2002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
④长海县:200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
⑤开发区、瓦房店与庄河无新老职工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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