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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将从4月1日起,分别提高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仍为全国最高
按照调整方案,从4月1日起,本市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450元调整到1620元,增加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2.5元调整到14元。这是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2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仍为全国最高。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方案充分听取企业和劳动者等方面的意见,既关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
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基本生活成本、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城市化建设等因素,从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640元,提高12.2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500元,提高16.28%。经过此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比例进一步缩小。
同时,调整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95元调整为660元,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年7560元调整为7980元,其他定期定量救济对象的补助标准也一并调整提高。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4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本市连续第7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30元,分别提高到885元/月、940元/月、990元/月;第13-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四、调整公益岗位从业人员收入及有关就业补助标准
为提高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本市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准作适当调整。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达到1740元/月。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此外,为促进青年、协保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就业,近年来本市陆续出台了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50%、50%。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将相应从1160元/月提高到1296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都将从725元/月提高到810元/月。
五、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从4月1日开始,本市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32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1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28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27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5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六、调整“城保”“镇保”医保封顶线
按照国家医改要求,本市从今年4月1日起,将“城保”统筹基金、“镇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保”、“镇保”医保基金支付80%。
此外,今年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13医保年度(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3年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政策文件正式颁布后,将在相关政府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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