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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2018-06-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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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积极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结合全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加大对民营经济扶持力度

  (一)鼓励和支持自主就业、创业。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限定行业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规定的限制行业外)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5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推动第三产业和成长型民营企业发展。

  5.符合条件的中小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6.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7.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对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0.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创业投资民营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民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民营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照顾。

  13.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14.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对符合退税条件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三)促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节能环保。15.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16.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8.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19.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20.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实际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人每年按3.5万元减征营业税。

  22.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3.对企业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推动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

  24.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6.对经过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7.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化纳税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一)进一步简化涉税审批程序,加快提高办事效率。

  28.改进审批方式。实行即时审批和限时审批相结合,各种备案类事项和少部分需要报市局、省局限时审批以外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均实行窗口即时审批。只要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在各办税窗口当场即可办结。

  29.简化审批程序。大力减少办理税收认定或审批手续,进一步合并表证单书,减少审批事项附报资料,对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等业务实行“免单”或“免填单”。简化税务登记办理流程,对各类新办民营企业,只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开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即可先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其他需要报送的登记资料可在第一个纳税期内补齐。

  (二)进一步创新税收服务方式,加快提高服务水平。

  30.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开展“民营企业税政培训辅导日”活动,每年召开两次面对全市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集中辅导会议,宣讲最新税收政策。创办包涵涉税通知、政策公告、办税指南、在线问答、维权服务、稽查服务等六个方面内容的《纳税服务信息》月刊,按月免费邮寄给民营企业。

  31.实行涉税事项“一站式”全职能窗口服务。民营企业到办税服务厅任何窗口即可办理全部涉税事项。按规定即时办结的,当场办理完毕;按规定限时办结的,属于税务机关内部流转的,由办税服务厅与各税源管理部门之间传递,无需纳税人多部门跑、多头找。

  32.有效运行通化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网。充分利用网站办税指南、发票导航、政策法规、风险提示、税款计算等功能模块,及时发布相关税收政策,方便纳税人集中学习、正确计税。设立在线咨询室,及时准确解答纳税人涉税问题。在网站设立预约服务模块,根据纳税人预约要求及时提供服务。开展网上审批,对民营企业办理的税务登记、发票限额申请、停复业申请等相关事项实行网上审批。

  33.运行“办税服务触摸查询系统”。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系统中的政策法规等模块,及时了解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税流程、税收定额、申报缴纳税款等涉税事项。

  34.实行特色办税服务。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同城通办等服务措施。市局及各基层单位按周开展“局长接待日”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通过税法宣传“面对面”、代办涉税业务等多种方式,无偿为民营企业提供志愿服务。针对交通不便或者有特殊困难的民营企业实行流动办税服务。

  35.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向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派驻地税窗口,方便民营企业集中办理涉税事项。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自助办税服务区,引导纳税人自助申报缴纳税款。

  36.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民营企业可自主选择网上申报方式,也可以委托银行代缴税款。

  37.优化稽查服务。除举报案件等特殊情况外,对三年内检查过且税法遵从度较高和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的民营企业,并有相关检查结论的,不再进行纳税检查。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民营企业除专案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民营企业实行查前辅导,让企业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可以随时向税务人员咨询税收政策。对企业自查申报缴纳的税款不罚款。向企业发放《税务稽查服务手册》,义务提供涉税法律文件摘要和规范财务管理、调整会计科目等稽查建议。

  38.实施有效法律救济。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健全诉求快速响应机制。设立“局长信箱”、“举报投诉信箱”,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涉税合法利益诉求,在第一时间通过纳税人维权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予以妥善解决。认真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因非主观故意首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显著轻微,并能够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利影响的办理税务登记等十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

  位

  39.保证政策落实。将民营经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重点,认真督察和监察政策宣传辅导、备案受理、审批受理及政策执行等内容。对政策宣传、申请受理、政策执行等环节出现的问题,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限期整改。

  40.严格执法监督。建立“软环境和政行风监测网”,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民营企业进入监测网。监察部门对入网企业定期进行调访,征求企业对地税部门的意见,了解税务干部的执法情况。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通化市地方税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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