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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张涛日前表示,由于中国房价与居民收入之比要比世界上其他国家都高,建议政府在资金、资源方面多给予中低收入者一些考虑和支持,如给中低收入群体发放补贴,或给予购房贷款的优惠。政府补贴是必然的选择 事实上,不论政体如何,经济发达与否,绝大多数国家没把解决住房问题的责任单纯推给市场,政府用行政手段对中低收入者予以住房方面的倾斜、照顾,是各国普遍采用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国当初通过房改,变福利分房制为房屋商品化,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改革措施,但也必须看到,住房需求是居民维系生计的基本需求,“居者有其屋”是所有人最朴素、最合理的愿望。这一愿望仅仅依靠商品房市场难以满足,整个社会难以遏止的购房需求和地源、房源的有限,必然导致商品房价格水涨船高,并令中低收入家庭望房兴叹。在此情况下,由政府出面,在资金、资源方面给中低收入者以更多的考虑和支持,是必然的选择。确保每个居民包括住房权在内基本生活权利得到保障,是政府份内的事,而通过财政补贴、税收杠杆等行政性手段调节,给中低收入者以更多的扶助和照顾,不仅可以更大程度地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也能有效确保社会和谐。政府给予中低收入者以住房扶助,并非简单地向旧的福利分房制度倒退,而是在改革过程中,及时纠正“市场调节万能”的片面理解,用行政手段弥补商品房市场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上的不足和缺憾,从而确保满足最大多数社会群体的住房需求。(据《新京报》)直接给中低收入群体房补宜早推行 房价高不高是个市场问题,老百姓买不买得起房子,又不仅是市场问题,解决起来自然难度不小。这么多年的实践起码证明了两点。首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没有发挥出缓解中低收入者买房难的功能,其贷款对象在一开始就没有专门针对中低收入的条款。此后,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倒使高收入者优先获得贷款,造成所谓“劫贫济富”。细究起来,原因恐怕有两个:一者,在当前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职工未必真正属于“中低收入者”,在绝大部分城市房价收入比超过10的现实下,处于中等以下收入的职工根本没有购买商品房的能力;二者,为了保证贷款顺利收回,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自发过滤,选择收入高人群,减少违约风险。 其次,“补砖头”的政策没有发挥应有的普惠效力,反而被市场所稀释。譬如政府对城市经济适用房上给予的优惠,实际上是对中低收入者购房实行“暗补”。但这种投入没有列入保障体系,而进入市场体系,结果与大众化的社会福利没有差别,不仅加大了财政负担,而且使高收入者搭了顺风车,侵害了中低收入者的权利。从政府到开发商,再从开发商到中低收入者,优惠政策当然有可能“走型”,形成“买得起的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买不起”的诡异局面。因此,“补砖头”显然不如“补人头”。此外,现行的货币补贴标准太低,很多是1998年以前根据经济适用房标准来确定的,基数滞后。一个月两三百元的房补,别说买房,连租房都严重成问题。直接给中低收入群体房补看似简单,操作起来当然也有困难。但是,比较于眼下拐弯抹角的公共住房政策,也许不失为一个更公平、更高效的好主意。 (宋桂芳)发房补不失为调控上策 平心而论,面对近年房价疯涨民怨沸腾,不少地方政府是作为失效、干预失灵。尽管其中成因复杂,但由于在调控思维上“政府主导”而忽视对社情民意的准确把握堪谓共性成因。事实上,从市场“无形之手”的自发作用看,住房供给结构调整非常重要也非常复杂,因为住房供给周期性滞后特点必然导致供给很难在当期自发地对需求作出快速、灵活的实时反应和到位调整。而从政府的“有形之手”发力看,唯有根据未来需求作出预见性判断,对供给结构预先进行调整,才可有效避免住房结构性失衡导致资源浪费并反过来成为房价上涨推手的尴尬。而政府跳出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单元思路,转向低收入家庭发放房补,不失为 “让政府的归政府,让居民的归居民”的调控上策。 (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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