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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7月调整

2018-08-01 08:00:03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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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 2012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缴存基数例行调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天津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元),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508元)。

缴存比例继续保持11%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比例和缓缴。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0年、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分别为2579元、2902元),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0年、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分别为1720元、1934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

2012年度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6月19日开始办理。单位缴存2012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到开立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年度信息核对和缴存额调整手续,缴存单位可以从住房公积金网站www.zfgjj.cn首页“下载中心”下载“2012年缴存额调整程序”和相关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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