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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政府法治办出台《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计划生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法律援助等多方面工作纳入到当地公共服务范围统筹安排。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流动人口的住房保障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将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将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流动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流动人口落户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签注手续。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流动人口给予工商登记费用减免待遇。自主创业的流动人口享受与现居住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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