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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新增家庭财产状况要求

2018-08-04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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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从安徽省民政厅获悉,安徽省日前对农村低保实施办法修订完毕。农村低保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新增对家庭财产状况的要求,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也更加严格。

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方面,办法在继续坚持人均收入标准基础上,新增家庭财产状况须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要求,并明确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等。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财产收入认定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为准确掌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机制,由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共同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核对。

“以前,农村低保实行村(居)委会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三审机制。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修订后,村(居)委会不再初审,仅负责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低保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服务。为防止“关系保”“人情保”,低保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时应如实申明。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接申报材料后,对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的,必须全部入户调查。办法还强化了对低保审核审批结果公示的要求,明确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应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完善面向公众的农村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汪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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