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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平均提高20%

2018-08-05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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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政府于2月7日下发通知:从本月起,再次上调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1995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10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居全国中等水平。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区。一至四类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0元、870元、780元、690元分别调整为1200元、1045元、936元、83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每小时8.5元、7.5元、6.5元、6元分别调整为10.5元、9.5元、8.5元、7.5元。据介绍,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平均提高20%左右,调整幅度之大是近年来少有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也将陆续调整提高。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促进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有利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据介绍,今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自治区政府近日发布的《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及其配套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和措施之一。此次调整根据当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明确的比重法及恩格尔系数法进行分析测算,并结合近期最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变动情况综合制定。调整前,有关部门和组织曾派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论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提醒,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惟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这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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