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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即日起,各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暂停向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人代收担保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等手续不变。
借款人于2014年10月9日及以后交纳担保费的,可申请全额退款。
使用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仍按现行政策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担保费全额补贴手续。
上周末,获悉,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个人贷款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发出通知函,要求暂停向借款人收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担保费。
为贯彻落实2014年10月9日住建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政策精神,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拟暂停向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收取贷款担保费。即日起,各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暂停向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人代收担保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等手续不变。该公司仍按照保证合同承担贷款保证责任。借款人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并于2014年10月9日(以担保费现金送款单日期为准)及以后交纳担保费的,可凭借款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龙卡、担保费发票申请全额退款。其中使用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仍按现行政策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担保费全额补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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