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以人为本”为服务核心,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做出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职工因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全日制大学本科、研究生)身患重大疾病对家庭生活造成困难的,在职工双方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允许(分次)部分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夫妻双方每年可集中提取一次,提取时限为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同一疾病可多次提取。
申请提取时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本人签字、单位经办人员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为职工配偶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患者为职工未成年子女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可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患者为在校全日制大学本科、研究生的,还须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或出院小结原件(如无原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相关医疗机构复印件专用章);
4、出院结算费用发票或医疗交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职工给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缓解家庭生活困难。
已封存1年以上的给予销户提取;正常缴存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该职工当年缴存额。
申请提取时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本人签字、单位经办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办理销户提取的,还须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增减清册”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并提供单位记载的“个人明细账”。
第三条 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并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的,可在房屋租赁期间每年提取一次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廉租房政策的,每年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为每年支付的廉租住房租金。通过市场等其他住房租赁的每年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年租赁费用扣除家庭年工资收入25%后的差额部分。
申请提取时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本人签字、单位经办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5、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收入含配偶的收入证明)。
以上补充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