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
宜房公字[2015]39号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3号)的相关规定,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对全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在全市有效实施,通过执法检查,加强住房公积金宣传教育,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检查对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检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未为所有职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
三、检查主要内容
1、单位是否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为在职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2、单位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行为。
3、单位是否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了缴存住房公积金。
4、单位是否为在本单位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四、检查时间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
五、检查方式
此次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执法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单位在
2、
六、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11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在
2、单位没有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在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补缴手续或者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4、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且不自行纠正的,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对于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将按相关规定在网站及媒体公开违法违规单位名单。
七、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通知要求,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填报材料,如实反映情况。对发现问题的,要抓紧时间积极落实整改。
2、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接受检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3、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自查表以及整改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至宜昌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地址:宜昌市伍家区一马路24号,邮编:443000)。
4、被检查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职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工资报表及其复印件以及检查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七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根据不同情节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拒绝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