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389号)精神,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二、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银行商业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40%。
特此通知。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