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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关于对《关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干事项的通知》(锡房金规[2015]1号)的解读_住房公积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09-29 08:00:08 无忧保

关于对《关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若干事项的通知》(锡房金规[2015]1号)的解读

 

一、制定《通知》的依据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无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根据文件要求,我中心结合《关于印发<无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房保[2015]2号)精神,拟定了《关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干事项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最低首付款金额的确定

 

    为了确保公积金贷款安全,根据我市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的规定,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先自行承担房屋总价的20%,政府货币补贴金额不作为首付款。

 

    (二)关于可贷额度的确定

 

    1、可贷额度的确定。根据最低首付款、政府补贴及现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可贷额度=房屋总价-符合最低首付款规定的已付房款金额-政府货币补贴金额

 

    2、保障性政策的适用。考虑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职工是我市住房保障对象,因此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本人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3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60万元。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8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办理个人住房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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