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起我市可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为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满足跨地区职工个人住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平衡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我市于12月10日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一、异地贷款申请对象
1、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明细账等材料,查验真实无误后,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职工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明细账等材料,可到购房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异地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市所购房屋须为自住住房,且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2、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按揭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公积金中心签署按揭合作协议,未与公积金中心签署按揭合作协议的,须提供本地房产作为抵押;购买现房和二手房申请抵押贷款的,所购房屋须办结过户手续;
3、信用良好,个人征信报告无连续3期或累计达到6期及以上的不良记录;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契约》签订日期须为我市异地贷款实施之后,且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含)之后)
5、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6、申请人需承诺在贷款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为本笔贷款提供担保,应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仅用于偿还本笔公积金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异地贷款额度
1、异地贷款额度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执行。
2、夫妻一方在我市缴存,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方正常缴存的可按双方申请贷款额度。
3、夫妻双方都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双方正常缴存可按双方申请贷款额度。
四、异地贷款担保
1、异地贷款申请,必须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其中购买二手房的必须用所购房屋作为抵押。
2、夫妻双方都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单方(单身)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贷款时,需增加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1名职工作为担保人或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五、异地贷款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1份及最近12个月缴存明细账原件1份,需加盖异地缴存公积金中心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及配偶婚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1份;离异、丧偶、单身,须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1份。
4、购买自住住房的证明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1份、购房发票复印件1份。
(2)购买二手房,应提供经产权部门鉴证的《二手房买卖契约》复印件1份、过户后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契税完税证复印件1份、房屋评估报告原件2份。
5、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供复印件的另需提供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从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