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放宽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放宽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切实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和群众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和群众权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政策放宽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家庭收入还贷比例。家庭收入还贷比例由现行的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50%提高到60%。
二、提高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比例。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比例,由现行的按缴纳房屋交易计税金额的60%提高到70%。
三、开通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十堰市之外异地缴存职工本人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十堰市缴存职工本人在十堰地区以外购房的,由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由现行的25年延长到30年。借款人申请贷款年限加本人实际年龄,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
五、放宽装修贷款条件。①提高装修贷款额度,十堰城区(含郧阳区)由现行的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县(市)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②购房时间由现行的5年以内提高到20年以内。
六、延长购房贷款手续时间。购房贷款手续时间由现行规定的1年以内延长至2年以内可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