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资料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业务审批要件,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租住我市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