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2015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解读

2016-09-30 08:00:08 无忧保

2015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解读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东公积金委〔2015〕1号  关于修订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4年12月19日召开的市政府十五届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13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促使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或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


  (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住房;


  (四)退休;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七)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九)其他规定情形。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其中:

[1] [2] [3] [4] 下一页

标签:   市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