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强调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通知》强调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是为了确认职工自住住房的真实用途,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和可持续性,确保已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能真正支持职工的住房消费,防止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职责。
二、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是如何制定的?
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关于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的制定,市公积金中心的主要考量如下:
根据规范调查核实流程、提高调查核实回函率、留存书面调查核实结果的需要,市公积金中心制定统一由市公积金中心向有关部门发函的调查核实方式。
由于市公积金中心与本市、外省市有关部门间收发函件的时间差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所需的合理工作时间等因素,所以制定了“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需要,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发函、专人催收,尽力缩短调查核实周期。
三、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未收到回函的,如何认定调查核实结果?
答:在规定的调查核实时间内未收到有关部门回函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准予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但保留对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追究职权。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违规提取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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